本报海口6月18日讯(记者纪燕玲通讯员符晓琳)因为进小区停车的问题,黄先生与海口市电镀厂生活小区保安王某发生争执,并被王某打成七级伤残。经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美兰区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王某和王某所在的保安公司连带赔偿黄先生6万余元。
法院一审查明,王某被一保安公司雇用为保安员,并指派他到海口市电镀厂宿舍负责保安工作。2005年10月15日晚7时许,黄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送孩子到海口市白龙北路市电镀厂宿舍,参加小朋友的生日晚餐。当黄先生驾车到该厂宿舍区门口要求进入时,正在宿舍区门口值班的保安王某看见该车不是宿舍区内的住户车辆,便称该宿舍区内已没有车位,不同意打开宿舍区铁门,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在争吵中,黄先生用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随即回值班室拿出一根钢管朝黄先生打去。黄先生用左手遮挡,钢管打在他的左手小臂,造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黄先生所受损伤属轻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