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担交通事故四成赔责
本网讯 陈有根戴中周一起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担全责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因救治医院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被法院判决承担四成赔偿责任。这是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首例医方也担责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3年2月7日,王某在洛阳市南昌路南苑小区路口被原洛阳市公路管理局第二工程处(下称二处,现改制为洛阳市路桥总公司二公司,下称二公司)司机栾某驾驶的货车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月10日,王某被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一附院)诊断为脑挫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2月18日又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及肋骨多发骨折合并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王某共支付医疗费合计355784.40元。出院后,王某将二处、洛阳市公路管理局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499397.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二公司辩称,二处于2003年1月29日将肇事车卖给秦某。双方约定,车辆交付后包括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该车若发生损害、丢失、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其损失和赔偿责任均由秦某承担。故秦某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与市公路局不担此责。
鉴于被告二公司的要求,法院依法追加秦某和一附院为本案被告。秦某当日即申请法院对原告肺部感染是因交通肇事所致还是由就诊医院过错造成进行鉴定。秦某答辩时称,本事故是由两种原因造成,一附院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有明显过错行为,并在鉴定中不提交鉴定材料,对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被告一附院辩称,我院不是适格被告,原告也未起诉我院,法院通知我单位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不当,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我院参与诉讼通知书。庭审中,一附院仍未能提交鉴定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栾某违章驾车给原告造成伤害,应由其单位二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秦某提交一附院2003年2月10日、2月18日的两份证明,可以表明一附院在原告受伤7日后才诊断出原告的肋骨骨折合并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等疾病。为证明该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有医疗过错,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并要求该院提供相关材料。由于该院未提交材料,致使法院对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故只能认定该院对原告造成损失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按照肇事司机与一附院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范围,原告的损失应由二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一附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二处在发生事故后,已向交警部门证明肇事车辆系其单位所有,其司机栾某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已认可该事实,现又称将车卖于秦某,其理由不予采信。二公司为独立法人,现为洛阳市路桥总公司管理,故洛阳公路局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要求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现要求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依法酌定为40000元。原告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今后护理期限为6年,定残后护理费为36000元。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判决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5362.05元,原告应获残疾抚慰金40000元,两项合计565362.05元,被告一附院承担226144.82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一附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