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包装袋标“地奥”侵权
昆明一公司被判赔17万
本网讯 胡强记者张晓东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产品时侵犯成都地奥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昆明大庄园公司立即停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2万余元。
据了解,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地奥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地奥”文字商标,于1999年12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地奥集团后来发现,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两驰名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图案,遂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合理开支6.3万余元)。
成都中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复混肥料外包装袋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两驰名商标相比,显著部分均是“地奥”二字,二者因主要部分相同而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支付原告方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经查实,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生产时间始于2001年4月24日,生产行为持续8个月,销售行为止于2005年10月10日,持续了4年5个多月,故侵权时间较长。遂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