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出台社会矫正规则
关不关先“评估”
法制网讯 郭玉祥许晓莉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经过充分协商,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罚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对符合刑法有关条件,可能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将在宣判作出前,由人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社会调查。
该制度规定,基层司法所为社会调查的具体承办机构,法院和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层司法所的社会调查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员直接参加调查。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委托函后,立即与被告人所在地基层司法所联系,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有社区公安民警、被告人所在社区、单位的负责人和民调治保干部、群众代表。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帮教(监管)条件,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中被害人的意见。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还需调查犯罪原因。不良社会交往、家庭背景、生活居住条件等。社会调查采取个别调查与召开听证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一旦有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予以核实。社会调查报告将作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