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状告交管局拆解其车辆违法行政诉讼案有了结果,6月1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管局胜诉,驳回原告王某确认交管局拆解其车辆违法并赔偿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3月13日,王某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交管局拆解其车辆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8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王某和被告交管局分别对被告拆解原告车辆行为是否有违法情节分别举证,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质证充分调查核实后,对能认定为客观真实的证据予以了采信。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9日,公安南开分局发还原告王某韩国产现代二代轿车一辆,但因该车手续原件均为复印件按规定不能办理牌照。2004年6月24日,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套用了津AE7220三峰旅行小客车牌照在南京路被交警查获。此后,原告王某和刘某找到交管部门要求提取违法车辆,但不能提供违法车辆的合法证明。
2005年3月23日,交管局在天津市政法报交通周刊公告告知:依法被扣留机动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个月内向交警查验大队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并依法接受处罚,逾期不来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将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公告期间,原告王某未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也未提供其被扣车辆的合法证明。2005年11月2日,该车被依法拆解。
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临时上路行驶时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原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而套用车牌上路行驶属违法,被告交管局对该车予以扣留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扣车辆合法证明,且在公告期满3个月内未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故交管部门在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后对扣留车辆实施拆解合法正确;原告认为被告对被扣留车辆实施拆解行为前,应履行通知原告义务及被扣留车辆不属应拆解车辆并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讯员杨毅王栋姜经纬记者鲁丹/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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