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6月19日讯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凭自己的能力发展事业本来是件为人推崇的事情。然而,博士后小荼却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仅承受了巨额的经济赔偿,还遭受了人们鄙夷的眼光和唾弃。
这到底是因为什么呢?
梦想初就
小荼从18岁踏入医学高等院校的第一天起,就立志要成长为一名杰出的医学专家。 为了这个信念,在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涯中,他几乎放弃了所有的娱乐活动,全身心地投入到医学学习中,以废寝忘食的学习精神,如饥似渴地汲取着大量的医学知识。梅花香自苦寒来。四年后,小荼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医学学士学位。随后,他又考上了肿瘤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幸运地被家乡绍兴的一所中医院录用,成为同龄儿中的骄子。
时光荏苒,不知不觉中就过去了6年。在6年间,小荼娶了妻,生了子,家庭生活过得倒也有滋有味。但有一桩心事小荼始终不能放下。原来,小荼学得是肿瘤研究专业,尽管中医院非常重视发挥小荼的才华,但苦于医院的中医特色而无法给其提供更大的舞台。久而久之,小荼渐生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慨,于是,重新选择一家专业对口的医院便成为小荼日思梦想的心愿。
1990年,机会终于来了。徐州某集团公司医院经过10余年的拼搏发展,已跻身于该市医疗水平综合实力排名前列。而重视人才,培养人才,广纳人才正是该院走向成功的最主要的因素。小荼所学的肿瘤研究专业也是该院这几年计划发展的重中之重。双方在经过几轮积极接触后,均感满意。于是,1990年,小荼终于如愿以偿地调入该院肿瘤科,走上了他所钟爱的肿瘤治疗岗位。
好事连连
人逢喜事精神爽。一想到能如此顺利地进入这家集团公司医院,又工作在对口的专业岗位上,小荼的心里别提多美了。因而,他工作十分卖力,从不叫苦叫累。很快,小荼就博得了院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赞许。1996年1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也约定了“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50000元”。
为了使集团公司医院的医疗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医院决定斥巨资选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医生深造学习。2000年9月30日,该院与同济大学签订了《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决定选送小荼作为肿瘤研究专业的人员到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双方为此签订了《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约定由同济大学定向培养小荼为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毕业后小荼必须回集团公司医院工作,服务期为10年,否则除交回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工资、奖金、津补贴、培训费、差旅费等),还需交违约金15万元。
坐在北去的列车上,小荼的心随着飞驰的列车兴奋地跳跃着,他憧憬着更加美好的未来,也暗暗激励自己,一定要珍惜这难得的机会,用功学习,千万莫辜负医院的厚爱和期待。
真是好事一桩又一桩,在小荼即将博士学习期满时,2003年7月7日,海南大学医学院又致函集团公司医院,表示愿意接受小荼到该院基础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集团公司医院再次作出让小荼进一步学习的决定,这一决定简直叫小荼感动得无以言表,作为回报,他愉快地接受了医院提出的每年在院工作的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要求。
风云突变
那一边,小荼在南方做博士后研究,这一边,集团公司医院满怀着期待之情盼望着小荼早日完成学业为医院大展宏图。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时间就这样平淡地度过。然而,事情的进展并没有朝着人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到了2004年岁末的隆冬严寒时期,正如天气变幻莫测一样,事情的发展也出现了匪夷所思的转变。
2004年12月26日,集团公司医院任院长收到了一封来自深圳的挂号信,信中写道:由于本人在贵院得不到很好的发展,现提出辞职。显然,这是一封辞职信,而发信人正是小荼。看罢这封信,任院长是目瞪口呆,又惊又气。
环境造就人,但环境同样也能改变人。原来,小荼在做博士后研究期间,看到先于自己毕业的人很多又都重新选择了更好的医院,心里非常艳羡。再看看身边共同学习的同学中,也有不少正在积极联系跳槽,小荼不免有点怅然若失,遂滋生了不平衡的心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心态非但没有减轻,反倒愈加强烈。最终,良心被利益所战胜,他悄无声息地与深圳一家更好的医院敲定了双方的聘用关系,随后便向集团公司发出了辞职函。
自食其果
医院很快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回函小荼,明确告知其违约辞职的严重后果,并严令其按期回医院工作。然而,信件发出后如泥牛入海,不见小荼有任何回音。
无奈之下,2005年2月,集团公司医院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医院认为,小荼在海南大学医学院做博士后研究期间,利用集团公司医院对其培养和信任的便利,目无组织,从事与其职责操守不相符的行为,受聘于深圳医院,并在配偶、子女、住房均已妥善安置后,始向医院以信函方式提出辞职。医院在致函其按时返院上班无果后,还专程赴深圳医院敦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协议和岗位职责,但其对院方的关心帮助置若罔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院强烈要求小荼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及《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承担违约及赔偿金302678元,解除其与深圳某医院的劳动关系。2005年5月,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集团公司医院的仲裁申请,裁决小荼继续履行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支付医院违约金及赔偿金301222元,并解除其与深圳医院的劳动关系。对此裁决,小荼自是不服。2005年11月,小荼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均合法有效,由于小荼递交的《辞职报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院方,且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故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违约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因此院方要求小荼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律依据,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006年3月,该院判决小荼赔偿院方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赔偿金30267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龚思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