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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某在道路上拉起钢丝绳,结果将驾驶摩托车的胡某剐倒,致其受伤。日前,大兴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共计8000余元。
去年8月1日晚8时,为了牵引路两侧的施工机械,大兴农民李某擅自在大兴区某村附近的道路上,在距路面高约1.1米的位置拉起了钢丝绳。就在这时,胡某恰好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处,因天黑未能发现前方情况,被钢丝绳剐倒受伤。 大兴法院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亦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摩托车未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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