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6月19日讯 “单位发放工资,职工应该有知情权”,“企业拖欠工资就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昨天,本报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中安在线联合,就《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后,热线电话一时间炙手可热,部分读者甚至来到本报提出建议,其中四项内容读者建议最为集中。
制度维护员工工资知情权
“立法应该保障职工本人对自己工资的知情权”。原安徽王冠摩托车配件分厂工作的退休职工江红认为,工资是职工本人付出劳动后,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占用了劳动者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职工有权利知道具体细节,其中包括被扣除的工资,昨天不少读者的观点都与江老不谋而合,对如何保障员工对工资的知情权,他建议,政府在立法时,可以在该项内容中增加“制度维护”的内容,对违法该规定的行为,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作出处罚”。
拖欠工资处罚需加重
拖欠工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在昨天的征集意见中,不少读者表示赞成《规章(草案)》第27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可以在职业介绍场所将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但认为对拖欠工资企业仅仅采取“向社会公布”,处罚实在太轻应加重。庐阳区的张女士以前就遇到了被拖欠工资的问题,她说现在的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太多,简单公布,对他们来说“不痛不痒,根本不会给他们在意识上形成重视”,立法可以根据具体拖欠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比如对连续拖欠3个月的用人单位,首先将其名单在媒体曝光,然后对其给予数千元的处罚,“只有重罚才能重视”。
立法应杜绝“分配不均”
原合肥轻工业机械厂工作的退休职工汪先生,昨天在仔细看完本报的报道后,认为《规定(草案)》虽然考虑的比较全面,但部分内容仍然没有考虑到,“工资分配问题就是一个方面”汪老说,现在社会上存在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少数单位不停的在涨工资,而多数单位的工资不仅不涨,还在下降,这就造成了工资分配不均的问题,部分单位甚至拿职工工龄不当数,发放工资时随意性很大,作为省政府首部工资支付的规章,《规章(草案)》应该要增加杜绝“分配不均”的问题,以使规章内容更加全面。
实物不能代替货币工资
单位发工资能否以实物代替?是昨天读者集中关注的另一项内容,对《规定(草案)》第7条规定,几乎所有的读者持给予了支持的态度,但部分读者认为,草案对此规定过于宽泛,而如何在实际工作避免这些内容,立法还需要完善。安徽医科大学的李先生说,这个问题现在在不少单位都时有发生,立法没有约束力,就等于“纸上谈兵”,什么现实积极作用都没有,为约束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政府可以在该款内增加“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强制用人单位对职工发放货币工资”的条款,这样以实物代替工资的现象才会真正避免。(陈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