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关于“富士康”公司一些工人连最低标准的工资都拿不到的报道令人触目惊心。虽然首先披露此事并直斥富士康为血汗工厂的并非国内媒体,而是英国的《星期日邮报》。
赵霞是这家工厂的一名普通员工,每月底薪400元,一个月的总收入超过1000元,但加班费是其主要收入。 一周中,赵霞一般要工作满70个小时。
2005年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特区内每月700元,特区外每月580元。赵霞所在的富士康的这家工厂,处在特区外,应该执行每月580元的标准,但她的月薪却低于最低标准180元!
公司相关人员认为:有员工说底薪300~400元,“是对发工资的结构和时间有误解”。真的吗?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此一区域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月,以一个月2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8小时计、一月共172工作小时,则每一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是3.37元。按《劳动法》规定,这家工厂应该支付的最低标准的加班费是平常5.04元/小时,周末6.74元/小时。所以,即便赵霞对底薪有所“误解”,其所获得的加班费也完全达不到法律规定。
比照法律规定,赵霞在富士康工作一年将被克扣多少钱呢?她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平均每月损失180元,一年合计1960元。她周末加班时每小时损失0.74元,一年104天,若加班1040个小时,损失769.6元,两项合计2729.6元。另外,“如果遇到赶货,一天的工作时间超过了10个小时,仍按10个小时算,超过的部分算做是‘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无法统计赵霞一年中需要做出多少个小时的“贡献”,若以每3天做1小时的“贡献”估算,则赵霞一年又损失至少500元。计算结果是:如果赵霞工作满一年,比照法律规定,她至少被克扣了3229.6元工资。
富士康是大公司,其在深圳多家工厂的员工将近20万人,全国各地工厂员工33万多人,以一线工人占80%的比例计,共有一线工人23万余人。如果每人每年少拿3229.6元,富士康公司一年克扣工人工资在7.4亿元上下。
当然,不能说每个一线工人的月薪都与赵霞一样低。报道中也说,在摩托罗拉手机代工车间工作的几名男员工,每月有500多元底薪。但这家企业中员工年流动率在30%左右,也就是说,企业内相当部分员工都是新员工,拿赵霞这一标准工资的员工比例应该相当高,何况富士康在中国开厂不是一年两年了,这家企业实际克扣的工人工资,肯定累计到了相当恐怖的数额。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赵霞们每周几乎做满70个小时,计加班在30小时左右,月计120小时以上,远远超过《劳动法》关于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而违法范围如此大,时间跨度如此长,这笔账如何算?
记得美国一个案例。因为没有在连续工作5小时之后,给员工提供足够的用餐与休息时间,沃尔玛被判罚近两亿美元。那么,在中国,富士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抛去其他处罚不论,就经济处罚,我个人的算法,至少在50亿元人民币。如果最后的处罚结果,不足以让富士康引以为戒的话,那将不是处罚,反而是公然为这家公司肆意违法张目了。
在国内,处理如富士康这样一家公司会有多难?阻力来自何方?在资本面前,法律、规章、美丑的标准都可以被扭曲么?这样一种扭曲最后将带来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