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清理的范围是:地方性法规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需要废止或修订的,按照立法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有关内容仍需执行的,由制发机关另行发文规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省成立由省政府联系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乡企局、省招商局等部门组成的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组(以下简称省清理工作组,清理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负责对全省清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负责对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以“黔府办发”字号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审查办理。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负责对由其组织实施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负责清理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已不存在,其职能调整到新机构的,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直机构统一组织清理。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责任人名单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
四、清理工作要求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违反《若干意见》规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并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建议表及电子资料报省清理工作组集中审查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行署)。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汇总本地、本部门的清理结果,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统计表及电子资料报省清理工作组汇总。汇总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法制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对清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作者:马晓俊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