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资深法官有发言权
审委会委员表错意见也要罚
本网讯 杨芳冯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对审委会进行了全方位改革,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完善委员考核及活动方式,健全办事机构,使审委会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委员选拔“两步走”
审委会作为一级审判组织,行使的是审判权力,但实践中审委会委员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待遇。为淡化审委会的行政色彩,提高审委会的专业性,滁州中院在调整补充审委会委员时,采取“两步走”的选拔方法,即首先从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和精深法律知识的资深法官中挑选出列席委员,列席委员对案件无表决权,但有发表意见权,其发言的内容将记录到审委会会议笔录中。之后,根据列席委员的发言质量和表现,再从中选拔任命正式委员。既为优秀法官发挥个人才干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同时也为审委会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的优化提供了条件。
表错意见也要罚
“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参加评议的审委会委员发表错误意见的每一件扣0.5分”,这是该院《2006年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内容,委员所扣分数与年终岗责奖挂钩。
审委会运行采用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方式,这种做法实践中有其重要意义,但客观上也为差案、错案责任的追究带来一定困难,会由于集体负责制度而无法追究审委会委员个人的责任。对此,该院通过修改岗位责任制对审委会委员的责任进一步厘清,使审委会委员发言时更为慎重,在亮出自己观点的同时,也充分表述自己的依据,客观上就使得案件讨论更为深入、透彻。
另外,该院还增加了审委会委员旁听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数量,要求每位委员每年应担任审判长审理10件案件,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审理6件案件,使审委会委员增加了对案件的感性认识,以便在讨论时作出理性的判断,提高审委会案件评议质量,树立审委会的权威性。(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