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6月20日讯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一起因网站建设及服务器空间租用纠纷引发的合同损失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未按合同全面维护网站正常运行,也未定期备份客户网站数据的网络服务商赔偿客户损失4000元。
2003年合肥宝利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宝利达公司)与合肥华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企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站建设合同,双方约定由华企公司为宝利达公司提供网站服务器空间,设计、制作网页并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华企公司应定期备份七天数据,第一时间进行灾难恢复。
2005年1月,华企公司并入安徽朝华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朝华公司)。同年10月,朝华公司通知宝利达公司续交2005年度的空间租赁费。由于宝利达公司拟对公司进行股权改造,一直没有交纳空间租赁费,但其间网站一直在运转。
今年1月15日,宝利达公司突然发现自己的网站被关闭。16日,宝利达公司立即与朝华公司签订网络应用服务合同,交纳了一年的网络服务费400元。17日,朝华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宝利达公司网站已开通。但同年2月22日,宝利达公司经查询得知:自己的网站已于2005年9月24日过期被关闭删除。今年3月15日,宝利达公司以网站被删除无法恢复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将朝华公司告上法庭。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朝华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维护宝利达公司网站正常运行的义务,对宝利达公司网站被删除且无法恢复所造成的部分直接损失(网站建设费、网站建成后的修改费),应予以赔偿。由于宝利达公司未能及时续交空间租用费也存在违约情形,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了朝华公司赔偿宝利达公司4000元损失的判决。(维家、敬军、刘秀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