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变债主反目上公堂
男方被判补偿女方1万元
晶报讯(记者曾烨)李某、吴某原为情侣,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男方吴某写了一份同意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8万元的欠条。李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给付欠款7万元。 近日,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缘起
分手后男方未按约定付款
经罗湖区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吴某于2004年底经亲友介绍认识,之后双方同居共同生活。2005年10月23日,双方分手,男方吴某在当天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同意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万元,并约定支付期限。但吴某未按约定向李某支付欠款,李某多次向吴某追讨。2005年12月23日,李某、吴某经协商,吴某向李某支付了人民币1万元。之后李某认为吴某尚欠人民币7万元未付,故向罗湖区法院起诉。
庭审直击
吴某称出于无奈写下欠条
吴某在庭上辩称,对李某起诉他欠7万元钱的事实,他从来都不予认可。因为两人是自愿分手,但分手以后李某以死相胁,吴某出于无奈,才给李某出具了8万元的欠条。2005年12月23日李某向吴某提出只要给1万元就可以解决问题,在拿到吴某送去的1万元后,李某又以7万元的欠据为依据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起诉的是精神赔偿,而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赔偿之条件,故请求法庭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男方应付女方补偿费1万元
罗湖区法院认为,李某、吴某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尽管本案中李某出示了吴某所写的欠条,但该欠条所欠的款项,是李某、吴某分手时,李某向吴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该事实李某在起诉状中已确认。
李某、吴某的同居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李某认为吴某提出分手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并要求吴某偿付人民币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李某以吴某出具的欠条主张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吴某双方同居一年的事实及吴某提出分手后李某所承受的精神压力,依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等,法院认为吴某还是应适当地向李某做出必要的补偿,补偿金酌定为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