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让我们的爱相伴到永远永远”,“爱的承诺书”上的承诺最终没有实现。结婚五年多的陈兵和王丽(均为化名),因离婚闹上法庭,问题恰恰出在这“爱的承诺书”上。
“爱的承诺书”实际上是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夫妻俩自愿签下的。 原话说,签订协议的原因是,“为顺应现代都市的爱情观念,就我们双方在结婚以前财产作说明和承诺,既是两人甜美爱情的物质见证,又是公正公平的法律保障”。
协议书主要是对房子问题作说明,包括一套经济适用房和一套商品房。后者是夫妻俩婚后买的,对于这个问题,两人分歧不大。争议的焦点就在经济适用房上。
从协议书上看,2001年7月,原告陈兵以他的名义于婚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妻子王丽支付了6.5万元,陈兵支付了6.3万元(其中3万元为共同债务),此外,陈兵的单位补贴了8.2万元。协议书还约定,这8.2万元为共同财产。
虽然目前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还没办好,但陈兵认为,经济适用房是他单位分配的,也是他婚前个人购买的,应归他所有。王丽付出的6.5万元,顶多算是借给他的。而王丽坚持认为,经济适用房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出资情况在协议书中写得非常清楚,她应享有更多的份额。
昨天,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将择日再进行调解或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