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6月20日讯 “我们赞成工资立法,但立法也应该要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企业工资支付立法引起百姓普遍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企业家的关注,昨天不少企业负责人给本报打来热线,发表意见和建议,部分企业家认为草案存在偏向维护职工利益的问题,企业的部分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建议立法需要进行完善。
员工违纪立法缺少约束
《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七大热点见报后,安徽省家家乐实业发展公司唐述忠董事长在仔细研究后,发现草案对企业拖欠工资或不按规定支付工资行为,都作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对员工违纪的行为却很少涉及,他认为立法不能只约束企业,同样也要约束员工,只有在利益保护上做到“一视同仁”,才能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几年前,唐述忠公司招用了一名员工,虽然工资每月都按时发放,但该员工却突然间不辞而别,因为公司人手正紧,结果给公司带来了不少麻烦,“遇到这样的情况,立法应该怎么保护企业的利益呢?”唐述忠因此建议,草案应该增加对员工违纪的处罚措施,在企业不违法的情况下,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企业不造假职工造假怎么办
对立法草案中“企业弄虚作假,劳动部门可以依法查处”的规定,不少企业管理人员都给予了支持,认为企业经营本来就是诚信经营,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企业自身也会有不良影响,但如果企业不弄虚作假,而员工弄虚作假,不守双方之间的约定该怎么办呢?立法也应该对此作出说明。省城某企业负责人说,现在企业员工投诉企业的情况非常多,虽然在签定合同时,双方有白纸黑字的条文,但有些员工为了自己利益,稍微受到点委屈,就四处反映,甚至造假事实的情况屡见不鲜,给企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这已成了许多企业的烦心事,遇到这样的情况,立法是否应该也应该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打架受伤企业买单不合理
“如果企业职工因为打架受伤,我是不是也要支付不低于80%的工资呢?”合肥富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叶修光总经理表示,草案对病伤假职工工资保障的政策是人性化的体现,但是,对于非因公负伤的概念并没有做出具体交代,“若企业一味按照《规定》执行,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之前我们公司曾发生过员工打架的事件,两个员工都受伤住院,我给他们支付了5000多元的费用。”叶修光告诉记者,对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支付这笔钱并没有很大压力,而那些效益差,或者根本就很难维持正常运营的企业,怎么可能因为员工打架支付治疗费、工资?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要求更是难接受。所以,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很重要,政策的制定不仅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也要从具体事件出发,就事论事。
停产后职工工资应视情况定
对(草案)第24条,部分企业家认为,其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限制过死,该条款虽然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利益,可是对企业却有失偏颇。“按照《规定》上说的,在企业停产时,因给职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可政策的实施也要跟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是完全可以变通的条款”叶修光说。
叶修光同时举了个例子,去年他所在的公司因其他公司影响不能正常营业,在与员工协商后,决定在停工时间由公司支付员工最低生活保障金8元/天,“我们只是短期停工,而8元/天的生活补助也是员工同意的,按道理是合适的。”但是,若按照《规定》要求,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8元/天的省会费就显得不合理。“实际上,企业跟员工是相联系的,企业的利益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福利。企业停工阶段,各方面效益必定会受损,若强制执行,就会出现一些企业的负责人钻空子的情况,到时受损的还是职工。”
两部门负责人将来本报接听热线
《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立法问计热线开通后,不少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希望能与政府部门负责人零距离沟通交流,应读者的要求,经本报协商,省政府法制办昨天表示,将与省劳动保障厅进行协调,组织相关负责人到本报为读者接听热线,具体时间,本报将及时通知,敬请读者及时关注。(陈酿、简雅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