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决定延期审理了,主要考虑到案件性质复杂,证据尚不充分。下次开庭的日期可能在7月中下旬。”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员张瑾前天向记者表示。
被延期的案件是一件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纠纷,原告中包括一群年过五旬的老人们。 2004年底到2005年初,原告们从上海国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誉公司)购买了上海晶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谷公司)自然人股东刘静一的股权。
按照国誉公司的说法,晶谷公司凭借良好的业绩,未来几年将成为上市公司,届时投资者将获得高额溢价。原告之一的彭先生告诉记者,事实上,晶谷公司曾在近年的财务报告中隐瞒亏损事实,而这种类型的公司在3年内是不允许上市的。
索赔希望渺茫
彭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底,我们在报上看到国誉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时,意识到可能上当了。立刻前往国誉公司质询,得到的答案是:‘同行眼红,恶意中伤’。但是,该公司随即人去楼空,无影无踪了。不得已之下,去年4月我们向浦东新区公安局报了案。尽管今年5月18日一审开庭,到现在还没有开庭。”
彭先生表示,“由于法院提起的是公诉,我们的民事诉讼被驳回了,为了获得经济赔偿,我们只能重新提起民事诉讼,但希望非常渺茫。即使获胜,我们得到的也仅仅是对被告非法所得的追讨权,而这笔钱早被挥霍一空了。胜诉的结果之一可能是,我们非但得不到经济赔偿,每个人还要支付4000多元的诉讼费,这让我们很矛盾。”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波分析道,“由于该案件的部分原告已得到晶谷公司股权,故而案件本身无法满足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将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国誉公司只获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未通过证监会审批就开始从事股权转让业务,因此非法经营罪落案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程波表示,“如果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的话,最大的可能就是协议双方完成此前的股权转让交易。也就是说,这12个人将成为上海晶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由于晶谷公司上市的希望并不大,如果完成股权转让,这些原告们也许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一步失足步步忧
2004年11月,彭先生接到一位叫鲍丽小姐的电话,请他到张杨路华诚大厦(国誉公司所在地)免费听取股市讲座,并可对他所持有的股票请专家进行分析。到了该公司之后,在一位陈东先生极具煽动性的推销之下,彭先生以每股4.6元的价格购买了晶谷公司1万股股权。
此案的其他原告和彭先生的经历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在本案的20位原告中,有12位股权转让交易没有成功,在晶谷公司的股东名单上找不到他们的名字。
年过花甲的宋先生说,“当初签订协议时,国誉公司承诺15天实现股权过户。结果过户时间从15天推迟到1个月、2个月,最后就毫无音讯了。我们认为,国誉公司骗了我们的钱财,于是向有关部门提起诈骗罪的诉讼,但不知道为什么,法院最后是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段俊霞、朱慧丽提起公诉。”
对此,浦东新区检察院的解释是,“从宏观来讲,最终以何种罪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将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已掌握的证据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程波表示,诈骗罪的首要条件是被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动机。根据国誉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该公司是提供中介服务的,也就是法律上的居间,并非直接操作者,非法占有动机并不明显。但该公司夸大事实作虚假广告是成立的。
他指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诉讼也可能是检察机关采用的一种起诉策略。
法律监管真空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那么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呢?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及有关产权交易规定,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产(股)权、国有或集体单位相对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产(股)权的转让交易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公开信息、竞价交易。但民营非上市公司以及自然人间的股权交易则无此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可以不进场交易。
程波表示,目前,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多数是不进场的。我国对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法律监管还是空白,也被称为“灰色地带”。同时,对于欺诈的法律认定也并不明晰。
那么投资者一旦上当就没有办法追讨损失了吗?程波表示,在当前法律监管空白的情况下,投资者的首要任务是提高警惕,同时多掌握一些专业知识,尽量识破骗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