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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市民惊喜地向记者报料:贴有“宽容”、“互助”、“微笑”等公益提示语的拉手出现在某公交线路上,替代了拉手上原来的各种小广告,让人眼前一亮。据了解,从弹子石开往南坪的这路公交车,途经乘客密集的老城区,市民出行比较集中,由于拥挤车上长有乘客之间的小纠纷发生。针对这种情况,细心的服务人员制作了许多劝解乘客之间相互谅解的公益提示语,替换下原来车厢拉手上的小广告,为乘客提个醒。本报记者杨新宇摄影报道
我市新旅游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市旅游局负责人昨在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解读细则
本报讯(记者谢夷)新制定的《重庆市旅游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届时,制定于1997年的《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将废止。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旅游局负责人称,对当前旅游行业存在的问题,新条例都有明文规定。自费项目需逐项写入合同
现象:团费低得诱人,但游客出游后才发现,很多景点门票、游玩项目都不含在团费之内,需自费。旅行团成了“购物团”,还常常买到假货。
新规: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等自费项目,均必须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注明。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买到不合格产品,旅行社应负责退换。不能退换的,旅行社应先行赔偿。
释义:如果在外地旅游买到假货,回到重庆才发现上当,该如何索赔?市旅游局负责人称,游客要保留好发票,把东西拿到本地质监部门进行认定。转团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
现象:明明是在A旅行社参团,出行时却发现成了B旅行社的团员。游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来“买”去,权益难以保障。
新规:旅行社将已订立旅游合同的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应征得游客书面同意。游客如不愿转团,应返还游客预付的费用。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释义:旅游局负责人提醒,游客要重视合同,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公务活动可由旅行社代办
现象:公务出差、考察、会议,如果由机关单位自己安排,常常吃力不讨好,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费用也高。
新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释义:这里指的公务活动,是经过批准的、合法的公务活动。旅行社在机票、酒店等方面有自己的折扣资源,可以减少公务活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出问题组团旅行社先赔
现象:一趟行程里,为游客服务的除了组团旅行社,还有地接旅行社、酒店、景区、旅行车公司等经营者。出了问题,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
新规:因其他旅行社或住宿、餐饮、交通、景区等经营者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游客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赔偿。未约定的,由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释义:此规定降低了游客的索赔成本,也明确了组团旅行社与相关旅游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组团旅行社不仅要和游客签订合同,还要与相关旅游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景区门票不能随意涨价
现象:景区只卖联票,游客只要进门,就得为一些不值得去的“垃圾景点”掏钱。而且,在黄金周等客流量高峰期,有些景区门票临时涨价,趁机赚大钱。
新规:景区内有多项旅游经营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在公布之日后60天执行。
释义:此规定一是明确了旅游者自主消费、明白消费的权利,二是遏制了景区乱涨价之风。导游索小费最高罚1万
现象:导游生存环境差,有的甚至是赔本接团。部分导游的收入就全靠拉消费者购物,获得高额回扣,甚至索要小费。
新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欺骗或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违者将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释义:导游与商家串通,打帮腔“鼓励”游客购物,这就是典型的欺骗或误导。办事处门市部禁接业务
现象:近年来,市外旅行社驻渝办事处和挂靠的“门市部”越来越多。这些办事处或“门市部”大多是几个人的草台班子,没有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且直接接团,打着低价牌与正规旅行社恶性竞争,一旦发生纠纷就拍拍屁股走人。
新规:市外旅行社驻渝办事处必须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挂靠等形式设立门市部或承揽业务。
释义:市民在签订旅游合同前,要查验对方的经营许可证。此外,旅游合同上落款和公章,必须是“旅行社”,而不能是“旅行社门市部”或“旅行社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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