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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现雏形
间接融资应向直接融资转变
法制环境改善市场趋于规范
投资银行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一场输不起的改革,其成败直接关系国家的金融安全。目前,资本金不足与巨额的不良资产是制约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最大障碍。
在以往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商业银行大多采用账户扣收、协议清收、依法清收、破产清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资产租赁、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破产清算、呆账核销等方式。这些处置方式的确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这些方式多是针对单笔或单户业务的,规模效应不明显。尤其是随着外部监管的加强以及商业银行自身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需要一种新的处置方法,以便规模化、批量化、市场化地处置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创新手段与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就成为新一轮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下,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缺乏必须的流通渠道,造成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进展缓慢。资产证券化不失为极具潜力的市场化处置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将流动性差的不良资产分离出来,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便于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让不良资产真正流动起来。
当前我国实施这一模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宏观、微观环境应该说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市场主体已经呈现雏形。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体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商业银行,即资产的原始权益者,应该说其具备一定的出售不良资产的动机;第二类是载体机构,虽然目前还难以确定,但是出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建立的机构必然会在制度等方面做出合乎要求的安排;第三类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民间资本和国内居民拥有高额储蓄资金,并且已经具备了初步的投资观念,民间资本投资于不良资产领域的动机在于,这些公司并不打算简单地从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低价买进不良资产再高价卖出,而是希望通过对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改造而提升它们的价值再择机出手,也就是说它们希望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场。
二是我国是一个间接融资占据绝对比重的国家,2004年国内银行贷款、债券和股票融资的比例达到82.7∶12.7∶4.6。化解金融体系风险、实现由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为主的转变,将大大激发市场投融资主体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需求,是国内居民的高额储蓄资金为大规模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三是我国的相关的经济立法陆续出台,市场运作趋于规范。《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抵押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经济立法已经颁布,今后还会陆续推出有关法律,这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规范运作创造一定的法律环境。
四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和其他各类专业中介机构相互协作配套的投资银行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它们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提供了技术保障和证券流通的良好环境。
证券化是需要各方参与者充分竞争才可能顺利操作的市场模式,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而且能够运用市场力量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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