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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女方未按协议付钱就背着前夫来到房交所过户,而房交所在户主不在场的情况下为她办理了过户手续。家住沙区的市民朱子奎对房交所的做法十分不满,于日前来到本报投诉。
朱子奎告诉记者,1997年他与刘红(化名)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去年8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他们在沙区电台村1号1单元4—5的二居室房子归刘红,但刘必须给朱子奎6万元,其中5万元必须在三个月内支付,之后房子才能过户。事后,刘表示手头没有钱,朱子奎同意延期一年付钱。
朱说,刘担心他将房子私自卖掉,便向他要房产证。想到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对方不能私下处置,他便将房产证交给刘红。
今年6月10日,他接到了前妻的电话,她谈到房子的处置问题。感到不对劲的朱子奎连忙赶到电台村,惊讶地发现自己的房子里已有人在装修。对方告诉他,这套房子是以18万的价格从刘红手中买来的。朱子奎到沙区房交所查询,发现刘红早在去年11月就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昨日,记者找到了该房买主张先生。张告诉记者,今年5月上旬,他通过房屋中介认识了刘红,刘称这套房子是她的,并拿出了产权证。双方以18万的价格成交,随后张开始装修。张告诉记者,前两天他打通了刘红的电话,指责她没把钱给前夫惹来麻烦。刘在电话中承认自己的确没给钱,但她现在在外地,将来一定会给钱。
朱子奎认为,是沙区房交所错误过户才导致这一后果。昨日,他再次找到沙区房交所张所长。朱认为,自己作为房产所有人没到现场,而且前妻没执行离婚协议,房交所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张所长答复,房交所办理房产过户只看协议上房屋归谁,不需要两人到场。她表示:“我们不考虑上面的附加条件,类似的离婚协议上有附加条件的情况我们这里多得很,我们没办法一一核实!”
朱子奎无可奈何地称,现在房子没了,钱也得不到。到底谁该为此负责呢?律师说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委托进行登记,其行为应属行政行为,履行的是形式审查义务,不能根据协议内容去确定是否应该过户,因此,没有给钱并不能成为不能过户的理由。但是,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不能到的也要有委托人到场。沙区房交所如果在房屋产权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手续,肯定存在过错。相关法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因下列情形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或依法委托一方申请:
㈠买卖、交换、抵押或赠与,但遗赠除外;㈡共有房屋的权利设定; ㈢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增加或减少。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申请人单方提出申请。
记者 杨波/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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