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不满“停车卡丢失就按24小时收费”的规定,司机王先生因此将停车场所属单位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东城法院一审以王先生要求被告退费不妥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3日,王先生开车在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停车。 后由于丢失进场时停车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计时磁卡,导致双方对实际停车时间产生分歧。王先生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管理人员以其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即“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为由,要求王先生交纳120元停车费。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
此后,王先生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退还强行收取的实际停车时间之外的费用112.5元和精神损失费100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方广场在停车场入口处不仅摆放了的告示牌,计时磁卡上也提示停车人其相关使用规定,而王先生自己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就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停车场要求其按告示标准支付费用并无不当。王先生要求退还按告示牌告知标准收取的与其按自认存车时间计算之差的费用明显不妥。
宣判后,王先生当即表示要上诉,东方广场公司则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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