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祝茜)房客张先生没有想到自己租了套房子竟有“毒”,搞得一家人出现恶心、胸闷等症状。为此他将房主告上法庭。昨天,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张先生诉称,2005年10月12日,经房产经纪公司介绍,租下被告位于东城某胡同的房子,租期为3年,月租金3000元。 但当其入住4天后,因室内空气呛人,致使其与家人出现恶心、咳嗽、胸闷等症状,因此无法在室内正常生活,当其要求退租时遭到拒绝。后其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甲醛浓度超标五至六倍以上,总挥发有机物浓度超标一倍以上,因此该房屋不适宜人居住。为此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退还已付租金、押金1.2万元,赔偿检测费940元及搬家费300元,并承担诉讼费。房主马先生则认为自己很冤枉,他说自己曾多次告诉张先生房屋刚装修完,家具也是新买的,不同意退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出租的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致使张先生不能在承租房屋中正常居住,应视为马先生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张先生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因此其收取的租金应予退还,同时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但应当指出,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房屋刚装修过,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适当免除马先生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马先生退还租金等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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