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交房三个月可用热水,但入住一年仍无法使用
欧陆经典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欧陆经典小区一位业主入住一年却未能如期用上热水。后业主将小区开发商起诉。昨日,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太合龙脉房地产公司)向该业主支付1.9万余元违约金。
据介绍,这位业主去年11月提起诉讼时称,他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保证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生活热水可正常使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应按总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但房屋交付一年,热水一直无法使用,业主因此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在一审时表示,他们已履行义务,热水管道在业主接收房屋时就已经具备正常使用条件。供应热水是热力公司的问题,热力公司是否将热水出售给业主,与开发商无关。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可正常使用应是能实际投入使用且是正常使用,而不仅仅是具备待开通条件。小区至去年11月21日才得到热力公司的供水公告,业主才正常使用热水,开发商应对于热水延迟供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总计3.3万元。但法院指出,虽然开发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使热水正常使用,但未给该业主对房屋的实际居住和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因此,朝阳法院一审只判决开发商赔偿违约金1.9万余元。
判决后,开发商上诉。二中院于近日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