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下月起施行
增设非行政许可事项须听证
本报讯以全面清理和逐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我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打响了“头炮”。记者昨日从第30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已经制定出台,将从下月起施行。
《若干规定》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予以规范,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法定化和标准化作出具体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每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都要拟定包括14项内容的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七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七类:
一是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是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三是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四是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五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六是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七是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目前,在我市保留的全部审批项目中,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约占45%。
设定非行政许可事项应听证
《若干规定》指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政府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事先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但拟设定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除外。听证会、论证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若干规定》强调,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每项许可都要拟定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遵循实施办法统一拟定、统一审查、统一公布、统一监督执行的原则。《若干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要对其实施的每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拟定实施办法。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包括14项内容,如设定依据、数量及方式、审批和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收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