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公布
社区公共用房有了移交办法
本报讯现如今,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建小区时,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并不稀奇。 但建好后移交给谁管理却并未规范,导致开发商未按规定建设或建成后挪作他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在第30期《市政府公报》上,市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公布了《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据悉,从即日起至今年9月底,有关部门将通过对开发单位开发的项目逐个清查,对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或其他文件中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区居委会、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后,移交给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市、区教育局或其他接收部门管理。
此次清理移交范围定为: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由开发单位建设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土地合同明确约定产权归开发单位的除外),以及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
《工作方案》为清理移交工作设定了九大原则,其中包括:土地合同没有明确产权是否归政府、以及没有明确是否以成本价提供给政府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价收回;需补办规划、报建和消防等相关手续的,参照处理国企改制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已建成而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定建设面积不符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对应建而未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按补建补购的原则处理;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应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并追讨损失;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