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可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法制网北京6月20日讯记者辛红中央企业要全面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应设立专职或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下可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这是国资委近日制定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的。
风险管理是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普遍面临的热点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风险管理的理念、技术、方法和手段,已经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投融资决策、财务报告管理、内部审计体系建设等,涵盖了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到各项业务运作流程和操作等各个层面。
美国在安然事件发生后出台了萨班斯法案,要求所有到美国上市的企业,都必须建立风险内控机制。“但在我国,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环节。风险意识不强,风险管理工作薄弱,是企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重要原因。”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一直被业界诟病的中航油事件被认为是促成央企风险管理加快的主要原因。
国资委此次颁布的指引借鉴了发达国家、国外先进的大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国内有关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规定,希望借此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投资者利益。
指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董事会应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大会负责,总经理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
指引强调,企业应以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积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全面推进,尽快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