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人员进境车辆未满一年过户违法
法制网北京6月20日讯记者蔡岩红今天,某外资机构代表金先生来杭州海关办理其进境机动车辆的转让申请手续,但被告知因其机动车辆的进境期限尚未满一年,故不予批准。 据了解,根据海关总署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规定,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转让过户。
记者了解到,常驻人员是指属于“非居民长期旅客(即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中的一类,主要涉及三种人:一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二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三是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