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女孩王静两次到中纪委告父亲“包二奶”的新闻引起媒体关注和讨论。有人将此举与“大义灭亲”画等号,也有很多网友视中国古代孔子推崇的“亲亲相隐”为天条,其中的代表之一———知名网友“十年砍柴”就在报刊上撰文,语重心长地谆谆教导王静:“‘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多读书多思考,你会认识到人世间有比人订立出来的规矩还要重要的规则,就像古希腊女孩安提戈尼那样,她不顾国王的命令为自己的弟弟收尸,因为她认为自有‘天条’比国王的律法更值得遵循。”
然而,当我们认真研读王静两次赴中纪委状告父亲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此事无关“大义灭亲”,无关忠孝,无关“亲亲相隐”。
王静“宁可毁了爸爸前程,也不能毁家庭”的举动有个发展过程:先到爸爸工作单位反映,希望能督促其老爸改邪归正,可单位无动于衷;后向山东省纪委反映,仍无济于事。最后王静不得不于去年6月和今年2月选择了中纪委。而在此之前,其父王志华“包二奶”的事“败露”于2003年10月。第二年2月,王志华就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被驳回。2005年10月,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王静父母离婚。
正是由于很难界定王志华到底是“包二奶”还是婚外情,致使有关部门举棋不定、无法对其父作出处分。因此,自始至终,王静的行为根本扯不上“大义灭亲”和“忠”字。而现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恰恰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亲情的和谐,王静则是因为自感无力挽救家庭而向公权力发出求救信号。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亲亲相隐”是针对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而言的。也就是说,公权力不能逼亲人之间互相揭发检举,那样会造成整个社会伦理秩序的严重破坏。那个发生于澳大利亚的经典司法案例是这样的:有个当父亲的贩毒,其女儿知晓父亲所藏毒品的去处,警方逼其女儿交代未果,遂以包庇罪对其女儿起诉,法官却判决无罪释放。理由是,该女若获罪,类似于咱们中国的“大义灭亲”必然成为当事人的无奈选择,一个社会人伦和亲情受到了伤害,其危害性远远大于刑事犯罪。至于警方,可以借助其他刑侦手段获取犯罪证据。从那以后,许多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相关法条都做了修改或删节。
换言之,“亲亲相隐”是现代法律所应确定的个人权利,是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既然是权利而不是义务,那就意味着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亲亲相隐”或者选择“不相隐”,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王静选择了“不相隐”,不管其挽救家庭的努力是否能实现,甚至其后来的目的也许仅仅只是为了报复父亲,只要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都应视为其个人权利。当然,要不要延续一段婚姻,更多的权利也在于王静父母双方,但王静的心情可以理解。
而如果把“亲亲相隐”当成个人的义务,那就回到了孔子“父为子纲”的道德文化专制时代,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亲亲相隐”格格不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