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报网讯(记者张素梅)拿不出《无偿献血证》的患者用血时,该不该交双份血钱?日前同时下发的两份“文件”,令患者疑惑,也让医院有些“无所适从”。
3月1日起,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开始调整,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明文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于此同时,省血液中心等有关部门也向各医疗用血单位下发了《收取用血互助金的规定和标准》敦促收费,除了收取正常的血费外,还要收取与血费同等价格的“互助金”:即患者用全血200毫升,除了血费220元之外,患者还得多交给血站220元的互助金。6个月内,如果患者拿不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本人所在单位年度《完成献血任务证》等有关证明,“互助金”不退。
据了解,“医疗用血实行等量用血互助金制”在黑龙江省始于1999年12月1日,当时开始实施《黑龙江省献血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对促进公民义务献血及推行使用“成份血”有一定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无偿献血工作的逐步完善、健全,这一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这已引起一些省政协委员的关注。
一位多年从事医疗工作的省政协委员日前提出了《关于建议废除病人输血实行等量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提案,他说,现在医疗费用过高,血费也在医疗费用中占了很大的比例。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属没有条件献血,为此,交给血站的互助金无法返还给患者。现在,血站采集的血液,绝大部分来源于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成本低,如果再收取患者的“用血互助金”,会进一步加重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他呼吁取消这一不合理的“用血互助金”制度。
对于同时下发的两份文件,一些医院感到“无所适从”:收还是不收?对此,一位省级医院的血库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血费本来就调高了,如果再收取“用血互助金”,患者的负担就被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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