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
发生在韩城的保护与盗掘东、西周大墓的事件,用记者的话叫“惊心动魄”。当我们为巡护人员坚韧顽强的精神感动又钦佩的同时,也不由得为盗墓者的无耻猖狂而汗颜愤怒。
盗墓者的出现,是从人类实行土葬后便产生的。 但也一直是伴随着谴责、唾骂和惩罚而“成长”的。在国人传统的观念中,挖先人坟无疑是最令人不齿的罪孽之一。在倡建新道德观、法制观的今日尤是。遗憾的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道”“魔”并高,盗墓技术和盗墓势力也日渐活跃,在遏制与打击声浪中依然暗流潮涌。
毫无疑问,金钱冲动是根本。
爱钱应该是一种正当欲望,但君子得“取之有道”。而盗掘祖先坟墓、将先人的坟中物在我看来,盗墓之财是最无耻、最无能的获益之一,更是法律无法容忍的。早在《唐律疏议》中便有对“发冢”者处刑的明确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而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盗墓还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挖坟因此也是风险最高的取财渠道之一。我们因此而奉劝“盗墓”之贼———要脸,要命,就不要动掘祖坟的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