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 职工新买的摩托车,在单位停车场被偷,单位因此被告上法庭,遭职工索赔4500元。
李强(化名)是南京某建材公司的职工,2005年11月2日,还在上班的李强突然发现自己停在单位停车场的摩托车不见了,遂报警,后确认被盗。
李强认为,单位对停车场有严格管理制度,专门安排保安值勤,对提取车辆也有严格规定。车子既然在上班时间被偷,显然是单位的管理出现疏忽,这个损失得由单位承担。
建材公司则认为,李强车子被偷,是因为他没有将车停放在公司南面的职工停车场,而是停放在了北面的顾客免费停车场。场内有停车须知,注明公司对停泊车辆及随车财物不负有任何的保管责任。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李强系单位员工,上班期间没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的员工停车场内,由此产生的损失,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强的诉讼请求。 陈菲 秦民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