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张北
新报讯记者张北四岁男童因患中耳炎到医院就诊时,被错误地使用了18岁以下患者禁用的药品,男童出现不良反应后其父母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其赔偿男童精神抚慰金1000元,其他各项损失2000余元。
去年10月,不满四岁男童强强因病被父母送到被告医院,经诊断为中耳炎,值班的李姓医生开出了一种叫倍福针的自费药。后强强的父母在征得急诊输液室护士同意的情况下,带着护士配齐的葡萄糖和输液管等输液品带着强强自行回家输液。不料第二天,强强高烧不但未退,反而出现了头痛、腿痛、嗜睡、口角炎等异常现象,同时强强的腰、臀、腿部出现了皮疹。经到多家医院咨询得知,倍福针根本不能给小孩使用,对小孩来说属于禁用类药。
而强强自使用该药后经常在睡梦中疼醒,此事发生后,强强的父母找到被告医院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总是以需要观察为由,拒不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强强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检查治疗费及其他费用5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确有开出不当处方情况,愿依据过错性质和程度承担过错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强强使用被告医院开具的倍福针后,原告才得知18岁以下患者禁用倍福针。因原告使用该药品时未满四周岁,发生不良反应后原告先后到多家医院检查诊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为其开具了禁用药品处方,导致原告使用该药品。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鉴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支出的全部费用,法院依法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问题,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故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共计2125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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