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色作为诱饵实施抢劫,日前,惠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雄于2005年12月2日伙同同案人陈某、阿玲(姓名不详,均在逃),以提供按摩服务为名将被害人杨某诱至惠城区黄塘一路二巷李屋8号旁出租屋。 当阿玲在床上为杨某按摩时,薛某和陈某突然闯入,薛某以杨某“搞”其女友为名,与陈某强行搜去杨某随身所带现金186元,并警告杨不得报警。
2006年1月3日,薛某及陈某、阿玲再次采用同样方法将被害人曾某诱至惠城区黄塘一路二巷李屋8号旁出租屋。当阿玲为曾某按摩时,薛某和陈某偷偷进入房内,盗取曾某的一部移动电话(价值1550元)及现金人民币3300元。当曾某发现财物失踪声称要报警时,守候在外的薛某和陈某立即进到房内,将曾某打倒在地,并抢走曾某佩戴的一枚黄金戒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