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被泼硫酸二十年后索整容费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
1985年,不满周岁的小芮在托儿所门前被伯母泼硫酸毁容。2004年,他将伯母武某及托儿所管理者崇文区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索要整容费。
昨日,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武某和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分别赔偿小芮29万余元和13万余元。
武某承认,她和丈夫关系不好,觉得自己生了女孩受到丈夫歧视,小芮的出生让她嫉妒,于是便想到利用这种方式发泄。1986年1月31日,武某被崇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随后的21年中,小芮找不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医生说,小芮要想整容还需要至少20万元。小芮最终在2004年想到了向法院起诉。
去年12月,崇文法院一审判决武某赔偿小芮后续治疗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29万元,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补充赔偿3万元。但武某出狱后生活拮据,无力支付。小芮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追加街道办事处的赔偿数额。
二中院指出,幸福村托儿所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看护责任,造成伤害后果,托儿所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应补充赔偿13205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