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可行的
主持人:前一段出现的“牙防组事件”、“郑州咪表官司”等案件,引起社会对公益诉讼的关注,人们开始讨论是否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杨立新:公益诉讼是保障公共利益的诉讼。 我国目前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一般由主管部门出面解决。对于诉讼,法律上对此还没有专门的程序规定。如果建立起相关制度,就能有效提供保障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完全可行,目前立法缺失原因在于,我们在起草相关法律的时候,对这个问题还缺乏认识。现在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可行的,也是正逢其时的。
马怀德: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还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而且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限定当事人起诉资格的规定,即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在某一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而没有特定相对人的情况下,如果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就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监督,从而出现无人过问的情形。
江伟: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只包括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和抗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还没有专门的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就是现行法律限定了当事人的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意味着,“路见不平、依法相助”式的公益诉讼是无法提起的。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改变这一限定,降低诉讼“门槛”。
通过修改法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主持人: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何种手段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
江伟:刑事诉讼领域的公益诉讼比例很小,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块。目前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实现。
主持人: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如何做呢?
江伟: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就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拓展当事人的概念。我主持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作了这样的修改:“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提起公益诉讼。”
马怀德:我同意江教授的建议,检察机关应当成为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起辅助作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为先行程序。只有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杨立新:关于公益诉讼,目前讨论最多的问题还是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江教授和马教授的建议,就主要是围绕这个问题来谈的。不过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如果一个涉及到公益的案件不是获得直接利益的,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是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如果是一个获得经济利益的公益案件,这样的公益诉讼,就不能由个人提起。至于一些团体,例如消协代表消费者、妇联代表妇女提出公益诉讼,是可以的。
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是个系统工程
主持人:只要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可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吗?
江伟:还有很多内容需要全面考虑,比如,如果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败诉了怎么办?一旦他胜诉后如何奖励?公益诉讼是否要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一样?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是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步骤。
马怀德: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不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可以轻易实现的,还必须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起诉程序、审理程序及其他程序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杨立新:我认为现在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作准备,应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应在理论上加强研究,建立完善的理论基础。第二,应在某些有条件的地方,出现典型案件的时候,进行谨慎的试验性的公益诉讼探索,积累经验。第三,最重要的,就是推动公益诉讼的立法。第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通过立法之后,即推行这个制度。
主持人:公益诉讼制度预期在什么时候初步建立?
江伟: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没有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其中,况且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项大工程。据我估计最快也要在三年后将其修改事宜提上日程。目前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就有关诉讼主体拓展等呼声较高的问题等先出台司法解释,并在某些地方进行试点,为今后立法做好准备。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建设,路要一步一步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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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缺少为了公众利益敢于向职能、职权部门“叫板”的人。但愿能有更多的任俊杰、郝劲松、陈江站出来,“让法律说话”。
吉林吉林市 朱 凯
如果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都能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那么在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也自然会想到法律。
湖南怀化市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