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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为“惩治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正义”。连续四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的基层检察院海淀区检察院举报中心,近6年来,共受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举报线索3221件,从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45件283人,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27件2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3亿元。上述80%的案件的侦查线索,都是来源于发案单位的控告和人民群众的举报。 海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管辖北京市东部九个区县的重大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据该院负责人介绍,举报对惩治职务犯罪,作用重大。据统计,近三年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受理举报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2100余件,职务犯罪立案线索近一半来自举报。
举报包括群众举报和单位举报。6月2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该院查办的4起案件的两个举报有功单位和两名有功个人进行了表彰和奖励,一位受奖举报人还获得2万元的奖金。
这4起案件均是该院近两年受理的举报线索,经立案侦查、已有终审生效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1、单位举报案件
赌球挪用公款200余万元
张繁仁原系公安部某局后勤部财务处助理员。2004年4月间,张繁仁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并伪造手续在银行开设了本单位账户。后张繁仁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下属单位将本单位多付应退的基建费用176.5万元退至其私自开设的单位账户中,先后8次从此账户提取现金共176万元,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非法足球赌博活动。
当张繁仁故伎重演时,被单位发现。公安部某局纪检部门立即将案件线索举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该院反贪局对此案立案侦查。案发后,张繁仁主动交代了单位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2003年3月间,张繁仁利用负责单位基建经费账目会计核算工作的职务之便,伪造《关于下拨老干部建房款的请示》批件,以下拨老干部建房经费的名义,从其管理的账户中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归其个人使用,其中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其赌球所欠赌债。
2005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张繁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张繁仁未上诉。
2、单位举报案件
经理会计勾结挪用机票款
黄再亮是原北京外企航空服务公司客运部商务旅客部经理,曹莉莉为该公司财务部财务科会计。2000年初,某公司在给北京外企航空服务公司结票款时多付了50万元,黄再亮让曹莉莉将这笔钱挂账不处理,把其他客户交的现金留起来,用这50万元抵上客户交的现金。二人采用收款不入账等手段,
将这笔钱共兑出现金439677元,归个人使用。
此外,黄再亮于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采用收款不入账和为客户外购机票名义,使用欠款单、送票确认单提取现金的手段,将118万余元公款及6.9万余元机票款挪用归个人使用。黄再亮单独或勾结曹莉莉多次使用进账单、电汇提单从公司提取59.6万余元归个人使用;通过他人提取借款额为50万元的现金49.8万,黄再亮再通过曹莉莉提出13.6万余元用于偿还赌球所欠款项。多付50万元机票款的公司最终要抵账,黄曹两人的犯罪行为被单位发现后,由单位举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立案侦查。
法院终审判决黄再亮、曹莉莉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再亮有期徒刑13年;判处曹莉莉有期徒刑5年。
1、群众举报案件
为营利 挪用公款300万
常殿元任北京市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时,在1996年5、6月份,他的大学同学龚德明为购买北京市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进行经营活动,向常殿元借款。常殿元与龚德明共谋后,擅自决定将学院公款借给龚德明,并于同年7月11日与龚德明以个人签名的方式,签订了借款300万元、借期1年的协议。
此后,常殿元指使他人分别于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间,分三次共汇入300万元至龚德明指定的账户中。1998年5月,在龚德明逾期不能归还欠款的情况下,为应付审计检查,常殿元、龚德明又补签了两份“借款协议”和两份“借款延期协议”。这300万元从本金到利息一分钱都没有还给二外。常殿元挪用公款由知情群众举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该院反贪局立案侦查。
2005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常殿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共谋并参与策划挪用公款的龚德明作为共犯,也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群众举报案件
保险处处长索贿、受贿80万
刘文远曾担任中国海洋石油(下称中海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处长,利用职务影响,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中海油公司保险业务2%的保险手续费。该保险公司先后4次将中海油公司所交纳的部分保费金额的2%,合计人民币85万余元,电汇至刘文远指定的某船务公司的账户内。后刘文远指使该船务公司负责人使用上述部分款项,并以周某某的名义为刘文远自己购买了一辆红色本田牌阿科德轿车。
刘文远受贿案由署名、匿名两名群众分别举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立案侦查,该院反贪局从刘文远处起获了上述机动车,并追缴了某船务公司内剩余的赃款人民币42万余元,并扣押冻结了刘文远的银行卡五张,内存人民币5万余元。群众的举报内容为侦破案件提供了准确线索,本次受到奖励的是署名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匿名举报一般不予奖励。
2005年12月,法院终审判决刘文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链接
举报有功个人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
对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对举报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举报有功个人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标准。为保护举报人,除本人同意外,一般应采取秘密的方式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收到署名举报
30日内告知查处情况
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凡署真实姓名的举报人,可以在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15日后,持身份证到举报中心查询对举报材料的处理情况;凡署真实姓名并留有详细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的,举报中心将在收到材料后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告知举报人对其举报材料的查处情况或处理结果。接受查询时,检察官首先要核实查询者身份;邮寄查办情况也会以保密方式,绝对为署名举报人保密。
举报人网上密码查询
与检察官网上交流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网上www.bjjc2.jcy.gov.cn,在“网上检务接待厅”设有网上举报办案系统,举报人可以安全、高效地在互联网上对职务犯罪或者二分院检察官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同时,举报人能通过专项密码查询到对举报查办的进展情况,还可以在网上同检察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齐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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