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秀丽通讯员石岩)住在花家地小区3号楼一层的业主邢先生将自家住房改建成商店,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昨天下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邢先生败诉,在3个月内将窗户恢复原状并拆除搭建的台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邢先生与开发商、物业签订的购房协议和装修协议,装修不应损坏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由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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