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22 7:09:23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勇)因汽车刮碰与夜总会保安发生冲突,并持枪将夜总会工作人员击伤。日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持枪伤人者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4年冬天,王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边附近,以3500元的价格从一身份不明男子手中购买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和2发子弹。 带回大连后,王某一直将手枪藏匿于其平日驾驶的汽车内。
去年11月5日晚,王某在大连市中山区金碧辉煌夜总会与朋友喝酒,21时40分许离开该夜总会时,因驾驶的汽车刮碰到夜总会门前其他人停放的车辆后未停车解决,受到夜总会保安的追击,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此过程中,王某等人乘坐的汽车被保安用棍棒等砸坏,王某取出汽车内的手枪,将该夜总会一王姓副总经理击伤,导致其手臂神经损伤,法医鉴定属轻伤。
经大连市公安局鉴定,从王姓经理身上取出的弹头为收缴的王某仿“六四”式手枪所击发。案发第2天,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此外,到案后,王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此外,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因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