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22 7:03:45 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勇)因自带酒水在酒店消费被收取100元开瓶费,消费者起诉至法院索赔1元。昨天,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未作判决。
吕女士称,今年3月19日,她与朋友、同事到位于中山区中南路的大连旺顺阁酒店用餐,当时她们自带1瓶红酒并在就餐时饮用。 餐后结账时,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因为其自带酒水消费,要收取开瓶费100元。因为她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执,最后因酒店方以不给开瓶费就不予结账要挟,她只好给付。
吕女士认为,此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酒店向其赔礼道歉、返还1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昨天庭审过程中,该酒店认为吕女士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代理人称,酒店所收为服务费,目前相关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酒店有权在这方面自行定价。同时,酒店已在显著位置对此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
同时,庭审中酒店提交照片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已在显著位置悬挂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标志,同时在菜牌上注明如客人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100元。对此,吕女士代理人认为其为霸王条款,属酒店强加于消费者,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吕女士反对,昨天当庭未作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