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收取追缴工作
百亿住宅“养老金”开始追缴
本报讯2005年3月24日下午,福田区长城盛世家园小区业主拿到了深圳中院的一份判决书。根据这一终审判决,一项总额在600万元左右、本该属于业主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将由福田区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责令开发商缴交给业主委员会。 据了解,国土、建设部门目前已成功追缴200万元划到指定的账户上。
这只是近期我市追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一个成功例子。
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俗称住宅“养老金”,它是房屋日后“生病”维修的保障。
按照我市现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我市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两部分,分别用于房屋本体共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重大维修改造项目。
1994年6月18日,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然而,目前我市该项基金的收取工作并未实质地展开。
有人计算了一下,按1994年以来我市数千个已开发楼盘项目为基础,目前需要追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高达上百亿元。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土部门将自即日起开始追缴工作。今年3月13日,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启动了全市范围内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追缴和管理工作。《规定》实施后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前,必须按照规定交清该项目应交纳的专用基金。未交清专用基金的,市主管部门可依法暂停该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暂缓办理该项目相关登记手续。《规定》实施前尚未交纳专用基金的房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市专用基金的清缴工作。
《规定》要求,区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房屋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规定交纳专用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下达限期交纳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仍不交纳的,区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说,国土房管部门已经研究草拟了追缴的相关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已印发全市各有关单位。同时,率先划拨了5000余万元原政府开发房屋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启动我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与追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