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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停车费红包推广费回佣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导游=导购?! 新华社发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曾庆光张建国)因以商业贿赂方式销售珠宝玉器,我市某珠宝玉器公司日前被思明区工商局依法处以3万元的罚款。据悉,这是今年来该局查处办结的第二起商业贿赂案。
今年4月,厦港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沙坡尾一带的某玉制品店内门庭若市,门前停着四五部旅游大巴,这一现象立即引起了工商人员的警觉:该店所处的位置相对偏僻,而且开业才个把月,生意竟这样火红,不能不令人觉得蹊跷。工商人员当即进店进行检查,很快就从店内账本和电脑内发现了问题。原来,这家珠宝店在账外暗中以停车费、红包、推广费、回佣的名义给导游回扣,以商业贿赂手段吸引导游带游客到该公司购买商品。
所谓商业贿赂,即以获得商业交易为目的,在交易之外暗中给付或收受回扣、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及现场核实,工商人员查明,自今年3月8日至4月3日被查获止,当事人共支付给导游红包2000元,推广费1300元,购物回佣800元。回佣按销售额30%计,红包每个50元,推广费为境内游客5元/每人、境外游客10元/每人,小车50元/每车、中巴车80元/每车、大巴车100元/每车。期间,该店给予导游回扣销售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1506元,利润为负,没有违法所得。
工商人员指出,该珠宝店以停车费、红包、推广费、回佣等名义给予导游的回扣均没有入账,收受回扣的导游也未上缴旅行社并如实入账。同时,商家给予导游回扣的规定和标准都没有对消费者明示,也没有与导游签订给予回扣的书面协议,所给回扣均采用事后给授,这种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现金、实物或者其他使对方受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之规定,实质是采用商业贿赂以争取交易机会销售商品,已经构成了在账外暗中给予导游回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罚款。
友情提醒
旅游购物要细思量
工商部门昨日再次提醒广大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一定要细思量,多询问。在做选择前,一定要问清楚您所购买的是哪一类旅游产品,更重要的是作为消费者的您一定要记住您的合法权益,如若发现您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同协议书有出入的话,要迅速投诉。
导游工资制能制止“回扣”行为吗?
(来源:厦门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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