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相关人士: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导游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报讯(记者陈泥)收受回扣,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认定为受贿行为。但据透露,在旅游业内,给予、收取回扣,却成了“公开化”的利润分配方式。 特别是一些小旅行社,导游没有工资,回扣是惟一的收入来源。为了生存,导游带团成了“骗”游客花钱。
据了解,2005年3月份,海南省部分旅行社先行“导游工资制”,希望借此打破高回扣怪圈。然而有人认为,目前国际国内旅游目的地竞相压价,导游工资制会使旅行社成本上涨,最终可能选择放弃导游工资制。
对于导游“收回扣”现象,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导游管理体制正在向新加坡、日本、以色列等国借鉴经验,对导游实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制度。
市旅游协会几位理事则建议,厦门可以学习部分城市,为杜绝导游“回扣”而引进“小费”制度。据悉,在厦门,“小费”制度虽未正式搬上台面,但旅行社在出行报价上都适当鼓励游客给小费。
但有关人士也指出,同为导游的收入,“回扣”和“小费”都是市场的产物,只是“回扣”是景点的购物点与导游合作的结果,带有强制性;而“小费”是游客与导游默契约定的产物,带有自愿性,关键看旅行社让导游以什么样的姿态获取这两种收入,所以导游管理制度随市场逐步完善最为重要。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