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订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违法进行劳务分包者将受罚本报讯(记者吴晓菁)记者昨日从刚刚公布的《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获悉,从7月1日起,总承包企业中标后,必须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也就是说,实行劳务分包制度后,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将无法承接工程。 据悉,劳务分包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企业没有资质不能承接分包工程
办法指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他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同时,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包企业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办法强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同时,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违法进行劳务分包将受到处罚
未和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针对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办法还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不良行为包括: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作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