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关心的名义伤害
6月13日,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主任王若涛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他援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说明,“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
“媒体追求新闻效果,但不能违反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和新闻伦理。”王若涛说。
在艾滋病问题上,清华大学当代问题研究中心李木盾教授曾参与《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起草工作,“记者顶着压力的报道推动了国家的艾滋病政策,但客观上也出现了传播恐慌和侵犯权益的问题。”
已经离开该报的记者感到十分委屈,“本意是出于好心想帮助小莉。”
该报给本报发来的说明中说,“从人道意义上的关爱是我们进行报道的选题判别依据和报道体现的根本价值观。我们相信,小莉的不幸遭遇经过披露,能够让所有善良的人们真正关注到这个遭遇苦难的孩子和整个孤儿群体,给他们切实的关心和爱护。”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认为,媒体即使出于好意,也应当具有最基本的法律素养和对人的关怀,记者要设身处地地去为对方着想,尤其是心理比较脆弱的未成年人。
在记者看小莉班主任来信时,靳薇多次叮嘱记者千万不要公开小莉所在学校的名字和地址,“不要给别人看到。”她焦虑地说。
靳薇对此陷入了深度恐惧,她怕媒体再去打扰小莉,“她再也经不起伤害了,希望媒体不要再找到她现在的学校!”
6月20日,该报相关负责人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希望这场诉讼能够对保护艾滋孤儿和弱势人群起到真正的积极作用,而不是让他们在这样的‘关注’中感到自己的特别并因此受到伤害。”
艾滋病人权利需要保护
“侵犯艾滋病人及家属权益,媒体其实并不是唯一的责任者,”李木盾说,“在社会各阶层广泛存在。”
王若涛认为,感染艾滋病,不能成为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理由。“艾滋病人的权利在不侵犯其他人的情况下都应得到合法保护,除非在献血、捐赠器官和骨髓细胞等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时受到限制。”
北京佑安医院艾滋病临床医疗组组长吴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艾滋病病人来说,最可怕的歧视之一来自医生和医疗机构。“有些医生在病人检查出艾滋病后,往往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给予治疗,而是找出各种理由将病人拒之门外,或让患者到指定的传染病医院就医,而传染病医院的专科治疗相对薄弱,往往会延误病情。”
吴昊说,艾滋病病人患上其他病,和其他病人一样,有被治疗的权利,因为他们仅仅是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已,“而且艾滋病病毒的发作时间都要8~10年,这期间艾滋病人一样会生病,一样需要手术,但就我所知,除了协和医院,北京还没有一家综合性医院收治艾滋病病人。”
吴昊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确实规定了感染者在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遭到歧视时可以起诉,现实问题是,艾滋病患者害怕更大伤害可能并不敢拿起这个法律武器。
“起诉反而会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隐私,”吴昊说,“他们会权衡利弊,到现在为止,我们医院里还没有一个患者是公费医疗的,因为公费医疗所有用药名字都会被记录在册,会暴露病情,所以我们医院的艾滋病患者都是自费接受治疗的。”
“法律的作用有限,只能对具体的歧视行为作出约束,但现实中的歧视观念很难消除。”李木盾说。
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邱仁宗认为,恐惧和歧视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大障碍。
“一个孩子通过母婴传播感染了艾滋病,那个地方的政府给他建立了一个人的学校,但等他需要工作的时候,难道还要为他建一个人的工厂吗?”李木盾说。
李木盾认为,应为艾滋病患者创造一个比较友善和宽容的环境。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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