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6月22日电(记者章磊、郑玮娜)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日前向媒体通报了一件商业贿赂大案,海南省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原主任李家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75万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亿多元,最终被判刑13年。
2005年3月,海南检察分院接到举报,原省工行干部李家祥受贿200万元。同年4月,海南检察分院对此案立案侦查。调查发现,1992年8月,李家祥在担任海南省工行国际业务部主任后,认识了海南一酒店总经理马某,马某随后找李家祥商谈,要求他为自己的公司办理信用证,并许诺事后给予好处,李家祥表示同意。
1995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伪造进出口贸易合同,以5家公司名义,向省工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开出8单远期进口信用证,金额共计3021万美元。李家祥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详细调查这些开证企业背景和资产的情况下,批准开出这8单信用证。
1996年2月至12月,该公司用同样方法,再次申请了12单远期进口信用证,金额共计3080万美元。为感谢李家祥,马某按事先约定,从公司的手续费中提出20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家祥。
由于上述公司无力偿还信用证款,省工行陆续将未归还的款项转为贷款,后将所有贷款共计人民币4.5亿元认定为损失类贷款。
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李家祥担任省工行椰城支行行长,其间又为另一家公司违规办理了6笔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家祥从中分得好处75万元。
2005年4月20日,李家祥因涉嫌犯有受贿罪被逮捕。海南中院审理后判定,李家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共计2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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