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曾亚莉
金陵晚报报道本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纠缠中,邓勇被高兆辉手中的水果刀戳伤后倒下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高兆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予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高兆辉与梁有亮等人在栖霞一家迪厅正常消费。 邓勇、王山向梁有亮提供K粉,后因吸毒收费问题与梁有亮的朋友高兆辉发生矛盾。
按捺不住的邓勇、王山给朋友刘永纲等人打了电话。随后,刘永纲等人携带砍斧和砍刀匆匆赶来,在迪厅门口与高兆辉等人发生打斗。几人手持砍斧、砍刀将高兆辉多处砍伤。纠缠中,高兆辉手中的水果刀戳到了邓勇身上,邓勇倒了下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邓勇因被刺伤导致左肾蒂血管损伤,从而引起失血性休克、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高兆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追究刑事责任。而刘永纲等人经检察机关公诉,已分别被刑事处罚。随后,邓勇的家人将高兆辉、刘永纲等人告上栖霞法院,要求他们对邓勇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36万余元。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勇死亡的原因是由高兆辉在斗殴过程中用水果刀戳伤所致,其死亡与被告刘永纲等人无因果关系,对其死亡后果,他们不用承担民事责任;邓勇的死亡虽与高兆辉的伤害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因高兆辉所实施的行为已由本区公安机关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范畴。为此,对邓勇死亡所致的相关损害,高兆辉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上述意见,栖霞人民法院驳回了邓勇家属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