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交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为了贯彻文件精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整治交通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黑车”(包括摩托车、电瓶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和销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等车辆。
三、严禁电瓶三轮车在绕城高速路以内通行。
严禁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通行;严禁外埠及本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的摩托车在绕城高速路以内通行。
四、严禁禁行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停放、保管摩托车、电瓶三轮车。
五、严禁在人行道上占道停放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人力三轮车。
六、为确保自身安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抵制和不乘坐各类“黑车”,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活动。
七、违反本通告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质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八、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九、本通告自二OO六年七月五日起施行。2006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