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6月22日电(回金田、张伟)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11·23”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4名犯罪分子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陈某(韩国籍)有期徒刑6个月20天,驱逐出境;姜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康某免予刑事处罚。 4人还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2005年10月,黑龙江省双城市一农民打算到韩国打工,便通过亲戚找到李某。李某称可为其办理商务考察签证,并商定偷渡成功后由亲属向李某支付人民币7万元。
李某和另一名组织者康某与韩国籍组织者陈某取得联系,3人商定用虚假的职业身份和购货协议书,骗取赴韩国进行商务考察的签证牟利。李某拿到这名农民的护照、身份证、照片等办理签证所需资料之后,与康某一起将资料交给了陈某。陈为偷渡者编造了沈阳市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骗取了韩国的商务考察签证。
2005年11月22日,这名农民从沈阳乘坐陈某、姜某租用的面包车,同另外两名准备偷渡的女子(另案处理)一同到达秦皇岛,准备乘秦皇岛至仁川的“郁金香”号客船偷渡去韩国。
23日在接受秦皇岛边防检查站检查员询问时,因其神色慌张,说话含糊不清,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而被查获。秦皇岛边防检查站报经总队批准后移交秦皇岛边防支队立案侦查。
秦皇岛边防支队组成专案组,派出侦查人员挖掘线索,不分昼夜连续调查取证,终于在去年12月16日在沈阳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康某、李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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