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大连视窗6月22日电 王金海、赵君报道:今日从大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悉,大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5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700元。
据了解,自1995年大连市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大连市政府先后7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是历史上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各地区均提高了30%以上。这次调整建立在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的基础上,同时兼顾企业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的消化能力,使企业既能调动职工积极性,也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直接拉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报酬人群的工资增长,也将间接提高工资或待遇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人群的收入水平。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过程中出现打“折扣”的现象,大连市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对象为所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所称的固定工、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试用、熟练、见习期的劳动者等。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待遇。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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