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国是一名律师。他的开场白是:“由于种种原因我撤诉了,但麻城铁路公安处最终道歉了、承认错误了,而且告诉我他们改进了执法方法,请我去‘检查’,这说明这场诉讼的意义已经实现。”
硕士研究生沈小平从原告的角度阐述了被告麻城铁路公安处行政违法的理由。 他说:“被告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时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四种条件,而且警察拒绝依法出示其执法证件也属于程序违法。”
但是,身份证法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概念不甚清晰,博士研究生张超就此模拟被告的角度,对沈小平的理由进行了反驳。张超说:“这个案子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警方能否给原告戴上‘违法嫌疑’的帽子。而在现实操作中,警察可以依据执法相对人的生理特征、表情及其背后的心理因素、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方面推定对方是否有‘嫌疑’,这是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假如警察能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嫌疑’的证据,可以认为他有违法嫌疑。”
林莉红教授反驳说:“假如这些都能成为查验公民身份证的理由,那身份证法就不需要规定四个条件了。”也有同学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这是个概念清晰的专有名词,不能随意扩大其外延。
张超说:“另一个警方要提到的自辩理由是,查验身份证是公安机关抓捕逃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
林莉红教授说:“有效无效是一个问题,合法不合法又是另一个问题,后者必须由法律条文决定。比如说随意搜身对维护公共安全更有效,我们是不是也应允许呢?法律并未赋予公安机关随意这样做的权力,如果要使铁路警察普遍、经常性查验旅客身份证的行为合法化,首先应该修改法律。”
但是,在热烈的争论中,并没有人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徐建国说:“实际上,我并不是要提出立法问题,而是希望公安机关都能依法、依程序办事,在执法过程中更文明一点、更人性化一点。这次激起我起诉想法的最重要原因是,对方的态度太恶劣了,这也是广大群众的普遍感受。”
林莉红教授最后说:“可见,依法进行诉讼十分必要。一个典型的案例,能唤起人们对某个关系全体公民权益的问题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也能帮助被诉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同时,它展示了一条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道路,可以让公民面对侵权行为时避免两个误区:一是忍气吞声,二是用过激行为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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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