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工享受市民待遇
南京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草案)》
工资被拖欠、工伤无保障、子女入学难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进城务工农民。记者昨天获悉,南京市劳动局已草拟了《南京市农民工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针对这些问题对农民工提出保护措施,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目前该草案正式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修订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工资保证金”杜绝工资拖欠
草案要求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新进入南京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定建设工程合同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逾期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得在南京承接各类建设工程。
单位还要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适时调整增加农民工工资水平,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按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并以货币形式至少每月一次按时足额将劳动报酬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也有“星期天”
草案还提出,农民工与南京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休息休假权,用人单位不得强令农民工加班加点,违法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增加劳动强度。确需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同享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4%,农民工个人缴纳比例为8%。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农民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失业后与城镇劳动者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对与用人单位(除建筑工程项目外)建立一年以上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随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对劳动关系不稳定或农民工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可只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
建筑施工企业应为项目涉及的所有农民工集中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分别按照工程项目预算总造价的0.6‰-1‰和0.3‰-0.5‰依法征缴。
有特殊贡献可优先落户
对在宁就业五年以上和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中级职称和高级技师、技工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由相关部门批准报公安局优先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民工子女上学免收借读费
教育部门应当指定学校接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并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实行“同城待遇”,免收借读费,由该市财政给予公办学校专项补助,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7月15日前将意见发送至e_12333@njlss.gov.cn,或邮寄至南京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地址:游府西街53号,邮政编码:210002)。
快报记者 项凤华(现代快报) |